(2015)临行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临颍县房产管理局申请执行临颍县溪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颍县房产管理局,临颍县溪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行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临颍县房产管理局,机构代码73553316-6法定代表人:张德友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师文奇,临颍县房产管理局监察大队队长。被执行人:临颍县溪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军杰职务: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临行审字第3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临颍县房产管理局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临房罚决字(2014)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向临颍县溪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5年5月4日前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临颍县溪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被执行人临颍县溪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价值253650元的财产(或现金)待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军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