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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商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商某,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某于2015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商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 津人民陪审员  何昭荣人民陪审员  徐明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韩仅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