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沙河市科正商贸有限公司与刘文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结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河市科正商贸有限公司,刘文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沙河市科正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沙河市纬三路铁路十四局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召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文富,男,汉族,1972年12月21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本院在执行沙河市科正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文富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沙民一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委托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行,已经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沙河市(2013)沙民一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李 杰执行员 : 李 峰执行员 :苏五的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彦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