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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段崇来与杨伟贤、杨开晨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崇来,杨伟贤,杨开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84-1号申请人段崇来,居民。被申请人杨伟贤,居民。被申请人杨开晨,成年,系肇事车辆鲁P×××××号车车主。申请人段崇来因与被申请人杨伟贤、杨开晨发生交通事故,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8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伟贤驾驶的鲁P×××××号肇事车辆,期限二年,自2015年5月4日至2017年5月3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 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