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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章理春与禇绍峰、朱杭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理春,禇绍峰,朱杭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2138号原告章理春。被告禇绍峰。被告朱杭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439号发展广场1幢12楼、13楼。负责人方向红,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江,公司员工。原告章理春诉被告禇绍峰、朱杭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萧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星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章理春,被告禇绍峰、平安保险萧山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永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杭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2月23日10时40分许,被告禇绍峰驾驶被告朱杭芳所有的浙a×××××号小型轿车沿浙江省s03省道行驶至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市场出口时,在由东向南左转弯过程中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原告驾驶的浙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禇绍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一、被告禇绍峰、朱杭芳共同赔偿原告损失5036元(车辆修理费3636元、误工费1400元);二、被告平安保险萧山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禇绍峰口头和书面辩称:一、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二、只要原告方能提交全部材料,我方愿意对车辆修理费3636元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未能及时提交全部材料才导致理赔无法进行,因此产生的误工费我方不予认可;四、被告禇绍峰、朱杭芳系夫妻关系,被告禇绍峰系驾驶朱杭芳所有车辆时发生了涉案事故,如有保险公司赔付不能部分,由我方承担责任。被告平安保险萧山公司口头辩称:一、原告诉称的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我方没有异议。浙a×××××号小型轿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商业险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二、对原告主张的损失:车辆修理费无异议,同意全额赔付,误工费不予认可。另查明,浙a×××××号小型轿车向被告平安保险萧山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险),赔偿限额分别为122000元和50万元。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修理费发票、定损单、交强险保单和修理清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证实。根据法律规定和已查明的本案事实,本院依法核定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车辆修理费3636元。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根据过错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平安保险萧山公司作为本案肇事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承保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禇绍峰的过失行为造成原告损失,对超出交强险部分根据其过错责任,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禇绍峰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原告有权要求平安保险萧山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范围内转承担。综上,被告平安保险萧山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636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系间接损失,尚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朱杭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章理春因事故造成的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章理春损失1636元,共计3636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章理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禇绍峰负担。该款禇绍峰已当庭支付章理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星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