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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岳俊娥与张文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XX,张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46号原告岳XX,女,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五台县人,干部,住五台县城。被告张XX,男,194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五台县人,农民,住本村。原告岳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XX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于2013年12月11日向原告借款12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12月30日,到期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诉请法院判令归还原告欠款12万元。被告张XX辩称,原告所诉借款时间,数额都不对,2013年所签订协议是本金和利息加在一起写下的,我的意见是归还她本金、利息按年息11.4%给付。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担任本村村委主任,原告为乡里委派的包村干部,当时因村里开展村村通修路工程,被告张XX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到2013年12月1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息12万元,被告为原告书写借条一份,并言明还款期限为2014年12月30日。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XX向原告岳XX借款,2013年双方对还款数额及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XX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岳XX借款12万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忠伟审判员  郭俊山审判员  白美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