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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民初字第602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毛 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新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