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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苏明春与辛艳妮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明春,辛艳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462号原告苏明春,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陈青,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艳妮,女,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亦哲,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明春与被告辛艳妮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87.5元,退费87.5元。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