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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燕荆与被执行人福鼎市华慧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荆,福鼎市华慧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陈燕荆,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桐山街道。被执行人福鼎市华慧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江会会,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陈燕荆与被执行人福鼎市华慧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陈燕荆申请,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由福鼎市人民法院执行。福鼎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益先代理审判员  徐 萍代理审判员  张宗务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肖 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