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镜执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干敏与范成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干敏,范成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镜执字第00608号申请执行人干敏,女,1972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范成宏,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干敏与被执行人范成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镜民一初字第01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成宏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潘井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