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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镜执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干敏与范成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干敏,范成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镜执字第00608号申请执行人干敏,女,1972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范成宏,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干敏与被执行人范成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镜民一初字第01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成宏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潘井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