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执字第004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苏净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天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华苏净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执字第00449-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苏净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占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天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蔚然,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苏净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盐民初字第0010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江苏天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盐民初字第0010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刘传龙审 判 员 丁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代) 陈志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