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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济南东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建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东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张建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442号原告济南东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苗苗,总经理。被告张建杰,男,生于1970年5月23日,汉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暂租住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姚家庄法定代表人赵升田,院长。委托代理人汪运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康,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东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杰、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济南东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东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东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济南东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吕桂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