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执字第00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张荣成与张月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成,张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00231-3号申请执行人张荣成。被执行人张月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12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6日,依法委托安徽省物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灰色五菱牌皖C×××××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015年4月29日余银正身份证号××)以223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五菱牌皖C×××××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余银正所有。二、买受人余银正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剑平执行员 朱占臣执行员 许 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