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沈某与严某甲、严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严某甲,严某乙,童某,严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阮元根,浙江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某甲。被告:严某乙。被告:童某。被告:严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严某甲、严某乙、童某、严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易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金佳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