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襄民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耿敏与王红博、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源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敏,王红博,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源运业有限公司,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襄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耿敏,女,1962年11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晓磊,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博,男,1980年11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佳。被告: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源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法定代表人:XX甲,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佳。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法定代表人:武庆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小满,该公司职工。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文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建彪,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耿敏诉被告王红博、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源运业有限公司、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耿敏与被告王红博、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源运业有限公司、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收到本案民事调解书之日起十四日内赔偿原告耿敏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支付被告王红博垫付款人民币21000元。二、原告耿敏自愿放弃对被告王红博、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源运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丁慧丽助理审判员 孔令哲人民陪审员 贾伟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新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