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2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074号原告张某某,女,199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赵建淑,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易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建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6月网上相识,于2010年10月确定恋爱关系。后原、被告于2013年5月30日在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6月网上相识,于2010年10月确定恋爱关系。后原、被告于2013年5月30日在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15年3月初,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告外出务工,原告就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页、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双桥社区居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及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自由恋爱近3年后登记婚姻,足见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双方在处理家庭事务中难免存在分歧,产生矛盾,但只要原、被告双方加强沟通,从构建和谐幸福的家庭出发,互相改正缺点和不足,互相谅解,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现原告诉讼离婚,但原告未举示充足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瞿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