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法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秦波、王丽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特彼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秦波,王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佳法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希京街8号卡特彼勒大厦1701室。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秦波,女,1951年5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佳木斯市。被执行人王丽霞。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36号,向被执行人秦波、王丽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波、王丽霞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秦波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此案已执行完毕,根据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被执行人秦波在中国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876024.37元。二、解除冻结被执行人秦波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人民币876024.37元。三、解除冻结被执行人秦波在中国光大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876024.37元。四、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3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贾艳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