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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邱某某信用卡诈骗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刑执字第10号罪犯邱某某,男,1984年9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2014年12月4日,本院作出了(2014)浦刑初字第5509号刑事判决书,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江苏省阜宁县司法局于2015年4月28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邱某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阜宁县司法局提出,罪犯邱某某在缓刑期间表现较差,超过规定时间到司法局报到,之后2015年3月5日、3月13日分别不参加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被县司法局书面警告三次。期间,司法局工作人员多次与邱某某及家人说明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严重性,但邱某某仍拒绝接受社区矫正,邱的行为已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某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某某在缓刑期间表现较差,其应于2014年12月25日前到司法局报到接受矫正,一直到2015年1月7日超过规定时间才到司法局报到,同年3月5日、3月13日分别不参加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被县司法局书面警告三次。期间,司法局工作人员多次与邱某某及家人说明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严重性,但邱某某仍置之不理,拒绝接受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江苏省阜宁县司法局出具的收监建议审核表、关于对社区矫正人员邱某某收监执行的建议书、撤销缓刑建议书、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社区矫正谈话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某某在宣告缓刑以后,故意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对罪犯邱某某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浦刑初字第5509号刑事判决书对罪犯邱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邱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六个月。(刑期起止日期见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波审 判 员  李俊英代理审判员  师坤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