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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杨昌建与张臣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建,张臣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696号原告杨昌建,男,出生于1953年7月14日,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村民。被告张臣彬,男,出生于1975年8月25日,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原告杨昌建与被告张臣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唐统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昌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臣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昌建诉称:2013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务工,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资进行了结算,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工资10000元,被告只支付给原告5000元,另外5000元作为原告借支给被告的,以支付被告拖欠其他工人的工资,并出具了借条。之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还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张臣彬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务工,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原告应得的工资进行了结算,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工资10000元,后经原告同意,被��支付给原告工资5000元,另外5000元工资作为原告借给被告,用于被告支付给其他工人的工资。之后,被告于2013年8月1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杨昌建现金(5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元。张兵2013.8.18日”。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因此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元。款页无正文08258171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借条原件一张、村委会证明一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张臣彬以支付工人工资由向原告杨昌建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因此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加诉讼,应承担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臣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杨昌建现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臣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统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