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卞于兵与吕井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于兵,吕井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228号原告卞于兵,男,汉族,1974年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卞周华,宜昌市伍家岗区海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吕井洪,男,汉族,1970年4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道清,枝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卞于兵与被告吕井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立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卞于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于兵撤回对被告吕井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6元(已减半,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卞于兵负担。审判员 付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屈笑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