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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法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忠宪与被执行人王洪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宪,王洪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宪,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被执行人王洪国,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忠宪与被执行人王洪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洪国给付部分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王宪忠自愿放弃对余款的执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晓峰审 判 员  王念忠代理审判员  朱冬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