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昌邑市玉成纺纱厂与张春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市玉成纺纱厂,张春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2341号原告昌邑市玉成纺纱厂。住所地:昌邑市饮马镇开发区。负责人左玉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在栋,昌邑昌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春艳,昌邑市人。委托代理人孙见津,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邑市玉成纺纱厂与被告张春艳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邑市玉成纺纱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国华人民陪审员 李成杰人民陪审员 赵良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魏佳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