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与吴小娟、于耀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吴小娟,于耀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39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常武北路168号。负责人蒋永武,该行行长。被告吴小娟。被告于耀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诉被告吴小娟、于耀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邵聪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吴小娟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1元,由吴小娟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邵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曹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