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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雷标与王辉、陈婉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标,王辉,陈婉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2047号原告雷标。被告王辉。被告陈婉婉。原告雷标诉被告王辉、陈婉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标、被告王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婉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标诉称:被告王辉于2013年3月17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期一个月;2013年3月23日借款10万元,借期一个月;2014年8月10日分别借款5万元和28.5万元,借款日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每天3%计算,被告陈婉婉对该33.5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两被告分文未还。故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王辉偿还借款635,000元;2、判令被告陈婉婉对上述债务中的335,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辉辩称:原告借给我的钱是作为赌资借给我的,原告起诉的借款金额不正确,我目前结欠原告的借款本金是415,000元,其他都是高利贷利滚利计算出来的利息。被告陈婉婉没有参与借钱,她只是为我的部分借款签名做担保。被告陈婉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母子关系。2013年3月17日,被告王辉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2013年3月23日,被告王辉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2014年8月10日,被告王辉出具借条二份,分别向原告借款5万元和28.5万元,均承诺于2014年12月31日归还,若逾期归还按每天3%支付违约金;被告陈婉婉作为担保人在两份借条上签字。现被告王辉结欠原告借款41.5万元。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虽然原告提供了被告王辉出具的四份借条,涉及金额63.5万元,但原告未提供相应的钱款交付的证据,故本院采纳被告王辉的辩解意见,确认被告王辉尚欠原告借款41.5万元。被告陈婉婉为被告王辉的33.5万元借款提供了担保,双方均不持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婉婉对33.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雷标借款415,000元;二、被告陈婉婉对上述债务中的33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50元,减半收取5,075元,由原告雷标负担1,312.50元(已付),被告王辉负担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被告王辉、陈婉婉负担3,16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晓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惠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