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灌行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任素平与灌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素平,灌云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灌行初字第00027号原告任素平,1964年9月17日。被告灌云县公安局,住所地灌云县城胜利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素平与被告灌云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按约定预缴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钱明宁审 判 员 朱海兵代理审判员 李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柴 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