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民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谭某甲与王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某甲,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民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谭某甲,男,汉族。法定代理人谭某乙,男,汉族。被申请人王某,男,汉族。申请人谭某甲与被申请人王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所有的陕AL80**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了第三人张某某房产证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如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有可能致使以后的裁判难以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某所有的陕AL80**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长李军审 判 员 杜 辉代理审判员 蔡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凯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