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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乐少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龚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少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龚某。被告秦某。原告龚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龚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审判员  黄一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陶俊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