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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巩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民初字第255号原告巩某。委托代理人徐晨光。被告李某。原告巩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迪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晨光、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巩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相识,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婚后感情一般,常因琐事吵闹。原告于2013年10月回娘家生活至今,双方感情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辩称,如果离婚,孩子应由我抚养,原告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否则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巩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在外打工期间自行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XX年XX月XX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XX年XX月XX日生育一男孩。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性格不同,常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吵闹,且被告李某在外打工时间较长,对家庭照顾不够,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亦不融洽。原告于2013年10月生气回其娘家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打工期间自行相识,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因双方不能够相互体谅,多次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导致夫妻间感情不够融洽,据此不宜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相互谅解,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巩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迪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