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围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关于薛忠与毛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忠,毛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薛忠。被执行人毛树军。关于薛忠与毛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毛树军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毛树军名下所有的轿车(车号为:冀H9N0**)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李玉轩审判员  赵云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明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