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李诗高与罗锡强、黄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诗高,罗锡强,黄思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37号原告:李诗高,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55X。被告:罗锡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6111。被告:黄思敏,女,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6101,系罗锡强的妻子。原告李诗高诉被告罗锡强、黄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诗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锡强、黄思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共向原告借款22870元。其中,被告于2012年12月17日借款1万元,于2013年9月1日借款1287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至今被告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清偿借款,均遭到被告的无理拒付。黄思敏是罗锡强的配偶,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清偿借款2287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的迟延付款利息,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就其诉请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2份;2、支票2份;3、婚姻关系证明。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罗锡强于2012年12月17日向李诗高借款1万元,以一张建设银行支票(支票号:198461**,出票人:中山市**镇水源包装材料经营部,出票日期:2013年4月25日,票面金额:13652元)作担保,唐立桥作为保证人。2013年9月1日,罗锡强又向李诗高借款12870元,以一张兴业银行支票(支票号:824461**,票面金额:12870元,出票日期:2013年10月6日,出票人:江门市一德电器照明有限公司)作担保。罗锡强未偿还上述借款,其所提供的上述两张支票也均被银行退票,李诗高遂提起本案诉讼。另查,罗锡强与黄思敏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2年2月14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李诗高与罗锡强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罗锡强应当偿还所借款项,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黄思敏与罗锡强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黄思敏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罗锡强、黄思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抗辩的权利,但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锡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李诗高借款22870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思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锡强、黄思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震华审 判 员 何文璋代理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淑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