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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倪学德诉提小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提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314号原告倪某某,男,汉族,1981年4月21日出生,华池县怀安乡糖坊咀村人,农民。被告提某某,男,汉族,西峰区肖金镇人,华池县林区钻前工作人员。本院在受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倪某某负担50元,退付50元。审 判 长  韩积发代理审判员  郭秀萍代理审判员  慕登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折钦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