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3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希明与刘崇声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明,刘崇声,刘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3377号原告张希明,男,生于1966年4月14日,汉族,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刘华(系张希明之妻),女,生于1965年7月22日,汉族,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马胜蛟,男,生于1974年4月12日,汉族,章丘向心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章丘市。被告刘崇声,男,生于1953年6月21日,汉族,住章丘市。被告刘达,男,生于1977年12月16日,汉族,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马卫东,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希明与被告刘崇声、刘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希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希明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希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9元,由原告张希明负担。审 判 长 李 舰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王希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闵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