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倪春和与被告汪习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春和,汪习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1273号原告:倪春和,男,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汪习德,男,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春和与被告汪习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春和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春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春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倪春和负担。审判员 丁慧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汪俊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