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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倪春和与被告汪习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春和,汪习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1273号原告:倪春和,男,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汪习德,男,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春和与被告汪习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春和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春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春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倪春和负担。审判员  丁慧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汪俊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