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17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郭尧韩与大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尧韩,福建大华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727-1号原告:郭尧韩,男,1970年3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委托代理人:柯建青,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太华,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大华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薛令之路东侨区佳和楼2-8号,组织机构代码:76617710-9。法定代表人:林应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柯家铭,男,1978年4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武宁县。原告郭尧韩与被告福建大华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郭尧韩与被告福建大华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石孟发审 判 员 陈 庄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潘昭华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