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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法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卢寿奎与梁福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寿奎,梁福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卢寿奎。被执行人梁福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隆民一初字���10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梁福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福延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福延在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都结信用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梁福延在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都结信用社12×××21账户及12×××69账户存款各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日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静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