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翟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516号原告翟某,农民,被告崔某,农民,上列原被告离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告翟某曾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后于2015年2月6日撤回起诉。2015年4月22日翟某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翟某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依法应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翟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守茂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吕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