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蠡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翟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516号原告翟某,农民,被告崔某,农民,上列原被告离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告翟某曾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后于2015年2月6日撤回起诉。2015年4月22日翟某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翟某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依法应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翟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守茂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吕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