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合肥城隍庙支行与李玉梅、胡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合肥城隍庙支行,李玉梅,胡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289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合肥城隍庙支行。负责人:张缨,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玉梅。被执行人:胡爱国。上列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合肥城隍庙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玉梅、胡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1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玉梅、胡爱国名下位于合肥市的某处房产;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