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布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布拖县人民检察院诉尔日呷铁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布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布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尔日呷铁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19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布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辩护人陈某某、郑某某,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由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布拖县人民检察院以布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尔日呷铁犯受贿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阿力此聪、检察员王雪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尔日呷铁及其辩护人陈某某、郑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尔日呷铁于2007年4月至2010年5月,任美姑县农业局局长期间,在农村能源沼气项目中收受潘某某到尔日呷铁家中给西昌市新开发有限公司给的回扣3.5万元。二、被告人尔日呷铁于2010年至2012年5月,任美姑县林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共收受感谢费60万元,分别是:1、于2011年年底收受为办理美姑县龙窝乡和树窝乡部分林地的林地流转手续的立左某某在其家中给的30万元;2、2011年2月收受为办理美姑县候播乃拖乡的林地流转手续的阿候某某在其办公室给的10万元;3、收受为办理美姑县龙门乡林地流转手续的吉尔某某在其家中给的5万元;4、2012年收受为办理美姑县彩虹乡林地流转手续的曲木某某在其妻子商店给其妻子的10万元;5、2010年在美姑县林业局采购青花椒苗中,收受种苗供货方李某某的感谢费5万元。三、被告人尔日呷铁于2012年5月至2014年6月,任美姑县教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共收受感谢费33万元,分别是:1、2012年年底、2013年3月、2013年12月三次收受为美姑县学校提供课桌凳、校服、学生服的供货商胡某某给的感谢费共计20万元;2、2013年春节收受美姑县相关学校建设项目老板舒某某给的感谢费5万元;3、2014年3月收受桌椅凳供应商产某某给的1万元;4、2014年春节前收受张某某给的感谢费2万元;5、2014春节后收受在美姑县教育局争取到项目的布尔某某送的感谢费1万元;6、2014年春节后收受在美姑县做学生营养午餐项目的三牧乳业公司刘某某送的1万元;7、2013年分别收受为自己亲戚调动工作的陈某某送的2万元和为自己儿子调动工作的曲比某甲送的1万元。综上,被告人尔日呷铁在担任美姑县农业局、林业局、教育局局长期间,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共计96.5万元。目前已退缴赃款80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罚没票据、视听资料、自书材料、任命通知书、情况说明、林地流转合同、建筑工程合同、采购合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尔日呷铁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尔日呷铁认罪态度好,积极主动退出大部分赃款,建议在量刑上从轻处罚。被告人尔日呷铁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提出:1、指控收受立左某某30万元应系正常借款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行为。2、收受阿候某某10万元,已归还阿候某某。3、自己积极主动交代自己受贿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行为的辩解意见。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提出:1、对指控受贿罪名没有异议,但对其中收受潘某某的3.5万元、收受立左某某的30万元、收受阿侯某某的10万元、产某某的1万元、张某某的2万元、刘某某的1万元提出异议,对被告人尔日呷铁收受贿赂款,应认定受贿数额为47万元。2、被告人尔日呷铁有自首及立功行为,归案后主动退赃,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应对被告人尔日呷铁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了检举信复印件、中共美姑县委员会美委(2014)80号、美委(2015)9号的通知,证实被告人尔日呷铁有立功行为。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9日,经美姑县人大常委会任命被告人尔日呷铁为美姑县林业局局长。2012年6月27日,经美姑县人大常委会任命被告人尔日呷铁为美姑县教育局局长。被告人尔日呷铁在担任美姑县林业局、教育局局长期间,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93万元。2014年12月16日和2014年12月22日向布拖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80万元。具体事实及证据如下:一、被告人尔日呷铁在担任美姑县林业局局长期间,乐山中天地林产业有限公司职工立左某某在办理美姑县龙窝乡和树窝乡部分林地流转手续时,为了在办理林地流转的过程中得到林业局局长尔日呷铁的照顾。2011年底,立左某某在美姑县农业银行取了30万元,到被告人尔日呷铁位于美姑县汇超花园家中送给尔日呷铁。该项事实,有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被告人尔日呷铁及其辩护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立左某某的自书材料及证言,证实在办理林地流转的过程中需要美姑县林业局呷铁局长的签字等工作。大概是2011年底的时候,我在美姑县农业银行取了30万元钱,就直接到尔日呷铁在美姑县汇超花园家中,将30万元递给他,他就收下了。2、被告人尔日呷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1年11月的一天,立左某某来到我汇超花园家里找到我,拿了30万元。如果我不是美姑县林业局局长不会送给我这30万元。3、乐山中天地林业有限公司与树窝乡大湾村、洛资村,龙窝乡依达村林地流转合同,美姑县林地流转统计表,证实乐山中天地林业有限公司在龙窝乡、树窝乡有林地流转的事实。二、2011年2月,阿候某某为在办理美姑县候播乃拖乡林地流转手续时得到林业局局长尔日呷铁的照顾,阿候某某准备好一个黑色塑料袋子装好的10万元钱,来到尔日呷铁的办公室后,将这10万元钱送给了尔日呷铁。该项事实,有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被告人尔日呷铁及其辩护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阿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办理美姑县候播乃拖乡林地流转手续时,我来到尔日呷铁的办公室,见只有尔日呷铁一个人在,我就把装有10万元的黑色塑料袋子放到尔日呷铁的办公桌上,就离开了。我给尔日呷铁送了10万元过后不久,我们就顺利把林地流转的相关手续办好了。2、被告人尔日呷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1年具体时间不记得,阿侯某某在办理侯播乃拖乡板洛村的林地流转手续过程中,来到我办公室找我,说感谢我,拿了个黑色塑料袋放在办公室桌上,里面装有10万元,我就收下了。之后叫阿侯某某把钱退回去,他都不来拿。3、美姑县候播乃拖乡板诺村林地流转合同、板诺村公示意见、板诺村林地流转过户手续申请、村民会议记录、申请书、领条,证实美姑县候播乃拖乡板诺村林地流转事实。三、2012年4月,曲木某某为感谢办理美姑县林地流转手续时得到林业局局长尔日呷铁的照顾,曲木某某叫合伙人阿戈某某取了10万元,并用一个黑色塑料袋子装好,拿到尔日呷铁妻子开的商店里。该项事实,有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被告人尔日呷铁及其辩护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曲木某某的证言,证实大概在2012年4月份,我和阿戈某某就商量从我们赚的钱中拿10万元感谢尔日呷铁。我把钱拿来装在一个黑色的塑料袋子里,拿到尔日呷铁妻子开的商店里,当时尔日呷铁不在,我就把钱放在他妻子商店里我就走了。2、证人阿戈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曲木某某在一起做林地流转的生意,曲木某某叫我拿10万元给他,说是要去送人。后来曲木某某告诉我,他把这10万元拿到尔日呷铁家门市,但尔日呷铁当时没有在商店。3、被告人尔日呷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大概在2012年4月(具体时间忘了),曲木某某将10万元装在黑色塑料袋里,放在我妻子门市。随后我赶回去打开袋子数了一下,是10万元,我当时就明白了是因林地流转他来感谢我的。四、2012年,吉尔某某为在办理美姑县龙门乡林地流转手续得到林业局局长尔日呷铁的照顾,吉尔某某到尔日呷铁家中,将装有5万元的黑色塑料袋拿给尔日呷铁。该项事实,有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被告人尔日呷铁及其辩护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吉尔某某的证言,证实为在林业局顺利办理林权转让相关手续,争取让时任林业局局长的尔日呷铁签字通过。在那段时间的一晚上,我来到尔日呷铁位于美姑县公安局背后的家中,拿了5万元给尔日呷铁,我把钱放下就走了。2、被告人尔日呷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2年的一天,办理龙门乡林地流转的吉尔某某到我家里来找我,吉尔某某拿出了个黑塑料袋递给我,我当吉尔某某的面打开来看共计5万元。过后我还让他们乡的书记叫吉尔某某来把钱退回去,但他都不来拿。3、美姑县龙门乡火窝村、比毕村林地流转合同、林地流转申请、公示意见、证明、领条,证实美姑县龙门乡火窝村、比毕村林地流转事实。五、2010年在美姑县林业局采购青花椒苗项目时,将该项目交由林业局驾驶员李某某的亲戚采购。之后被告人尔日呷铁与李某某出差期间,李某某在车子上将装有5万元的塑料袋送给尔日呷铁。该项事实,有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被告人尔日呷铁及其辩护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9月美姑县林业局采购青花椒苗项目时,李某某给尔日呷铁说后,尔日呷铁将该项目交由李某某的妻子采购。2011年初,李某某与尔日呷铁在西昌出差期间,李某某将准备好的5万元在车子上送给尔日呷铁。2、被告人尔日呷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0年美姑县林业局需要采购青花椒苗,后交由单位驾驶员李某某的亲戚采购。被告人尔日呷铁与李某某出差期间,李某某在车子上将装有5万元的塑料袋送给尔日呷铁。3、证人的某某的证言,证实因的某某的嫂子阿牛某某(李某某的妻子)不识字,便叫其一起到林业局去签订苗木订购合同,并以的某某的名义来签订合同,具体情况要问阿牛某某。4、青花椒苗木供货合同书、发票、领条、记账凭证复印件,证实美姑县林业局采购青花椒苗的事实。六、2012年11月,胡某某为顺利得到教育局欠款到尔日呷铁办公室送了3万元给尔日呷铁。2013年3月,胡某某为采购课桌校服等物资,到乐山找到尔日呷铁,在一个宾馆内送了5万元给尔日呷铁。2013年12月,胡某某到尔日呷铁家中,从挎包内拿出12万元送给尔日呷铁。该项事实,有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被告人尔日呷铁及其辩护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胡某某在与美姑县教育局做课桌、校服项目期间,于2012年10月左右,为顺利得到欠款在尔日呷铁家中送给教育局局长尔日呷铁3万元;2013年3月,为感谢尔日呷铁将采购校服项目给其,在乐山一宾馆送给教育局局长尔日呷铁5万元;2013年12月,为顺利得到货款,在尔日呷铁家中送给教育局局长尔日呷铁12万元,共计20万元。2、被告人尔日呷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尔日呷铁任教育局长后,2012年11月,胡某某为顺利得到教育局的欠款,来到尔日呷铁办公室送其3万元。2013年3月,胡某某在美姑县采购课桌、校服后,在乐山一宾馆内给尔日呷铁5万元。2013年12月,胡某某到尔日呷铁美姑县家中,给尔日呷铁12万元。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情况说明、美姑县教育局关于购置全县中小学生冬衣采购合同、公开招标文件、货物验收单的复印件,证实美姑县教育局采购冬衣情况。七、2013年,舒某某为顺利得到美姑县教育局的工程款,在尔日呷铁家中送给尔日呷铁5万元。该项事实,有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被告人尔日呷铁及其辩护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舒某某的证言和自书材料,证实舒某某为得到在教育局的建设项目的资金,2013年,舒某某来到尔日呷铁家中将5万元送给尔日呷铁。2、被告人尔日呷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3年春节期间,苏某某(舒某某)为感谢我拨付了工程款,来到我家说给我拜年,随后他把一个黑色塑料袋搁在我家的茶几上,打开后是五扎面值100元的人民币,共计5万元。3、美姑县教育局的实施项目情况统计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拨款申请、电子回单、记账凭证的复印件,证实舒某某在美姑县教育局建筑工程的情况。八、2014年春节前,张某某为了顺利得到在美姑县教育局的工程款,到尔日呷铁家中送给尔日呷铁2万元。该项事实,有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被告人尔日呷铁及其辩护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某某为了尽快地获得工程款,让尔日呷铁在工程上照顾下,拨款的时候不要卡他。2014年春节前,张某某来到尔日呷铁家中送了一件白酒和2万元给尔日呷铁。2、证人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春节前,张某某打电话给我说他从重庆带了些土特产要到尔日呷铁家拜年,第一天没有联系上尔日呷铁。第二天,我联系上后,张某某便一个人到尔日呷铁家,说去送点东西,具体送的什么东西不知道,张某某也没有说。3、被告人尔日呷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4年春节前,有一天晚上赖某某带着他的姐夫(张某某)来到我家,说给我拜个年,赖某某的姐夫拿了2万元给我。我知道赖某某的姐夫在2013年中标采红乡中心校教学楼的工程,他为感谢我才来的。4、美姑县教育局的实施项目情况统计表、拨款申请、电子回单、记账凭证的复印件,证实张某某在美姑县教育局采红乡中心校建筑工程的情况。九、2014年4月,产某某为顺利得到在美姑县教育局的采购货款,在尔日呷铁办公室送给尔日呷铁1万元。该项事实,有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被告人尔日呷铁及其辩护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产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产某某中标美姑县教育局采购学生的鞋子,因为尔日呷铁是教育局局长,结账需要尔日呷铁签字,希望尔日呷铁给予方便,所以我才送了尔日呷铁1万元,尔日呷铁确实也给予了方便,顺利给我签字。2、被告人尔日呷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4年4月的一天,产某某到我办公室找到我,然后从上衣包里拿出1万元压在我办公桌上的报纸下就走了,他走后我就把钱收进我的办公桌抽屉里了。后办公室告诉我是产老板,我才知道他是我县学校采购鞋子的中标人。因为我作为教育局长,他赚了钱所以他送我这1万元。十、2014年春节后,美姑县洛莫依达乡乡长布尔某某为感谢教育局解决乡学校饮水问题给付的10万元,在尔日呷铁办公室送给尔日呷铁1万元。该项事实,有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被告人尔日呷铁及其辩护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布尔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因我乡学校饮水困难,为解决学校饮水的问题给县教育局打了报告,要求教育局出资十多万元解决饮水问题。2014年春节后,我去教育局办公室找尔日呷铁,并拿了1万元给他。尔日呷铁虽然答应由教育局出资10万元解决饮水问题,但一直没有拨款,送他点钱,能尽快把钱拨下来。2、证人底日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因我乡学校饮水困难,为解决学校饮水的问题给县教育局打了10万元资金报告,在等待项目经费过程中,乡长给我说过要给尔日呷铁送1万元表示点感谢,具体是乡长在操作,我只是听乡长谈过,什么时间去送,送多少只有乡长知道。3、被告人尔日呷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3年时,布尔某某和底日某某找到我,要求我在教育局找个项目为他们乡解决乡政府和学校的饮水安全工程,2014年春节时,布尔某某和底日某某来到我办公室,布尔某某从他上衣包里拿出1万元给我,他送我这1万元是表示感谢。十一、2014年4月,三牧乳业公司的代表刘某某为在美姑县营养午餐项目中得到美姑县教育局局长尔日呷铁的照顾,在尔日呷铁办公室送给尔日呷铁1万元。该项事实,有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被告人尔日呷铁及其辩护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三牧乳业公司中标美姑县教育局营养午餐项目,为了让尔日呷铁给予方便,2014年春节后,刘某某到尔日呷铁的办公室送了装有1万元的信封给尔日呷铁。2、被告人尔日呷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4春节后,三牧乳业公司的刘某某到我的办公室,并自己介绍是三牧乳业公司的人,然后拿了一个信封放在我办公桌上就走了。她走后我打开信封看,里面是1万元,我就把它放进我的衣服包里了。我作为教育局局长,她在做营养午餐的项目,希望得到我的关照,所以她送我这1万元。十二、2012年年底,陈某某请求被告人尔日呷铁帮忙将其侄女婿向某某从美姑县洪溪中学调到美姑县俄普中学工作,送给被告人尔日呷铁人民币2万元。经被告人尔日呷铁关照,向某某顺利从依果觉乡中心校调巴普镇初级中学任教。该项事实,有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被告人尔日呷铁及其辩护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陈某某希望将侄女婿向某某从美姑县洪溪中学调到美姑县俄普中学工作。2012年年底的一天,陈某某到尔日呷铁的商店去找尔日呷铁,并向尔日呷铁说明来意后,尔日呷铁当时就答应了,陈某某离开前将用白色塑料包裹的2万元强拿给尔日呷铁。2013年7月,尔日呷铁确实也帮忙将其侄女婿向某某调到美姑县俄普中学工作。2、被告人尔日呷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2年年底,陈某某为了他亲戚向老师(具体名字记不到)的调动送过我2万元。2013年9月教师人事调整的时候,我同意了向老师的调动申请,把他调到了县城附近的学校。3、美姑县教育局美教发(2013)44号文件复印件,证实陈某某的侄女婿向某某从依果觉乡中心校调巴普镇初级中学任教。十三、2013年年底,曲比某甲要求被告人尔日呷铁帮忙将其儿子曲比某乙调到县城周围内的几所学校,送给被告人尔日呷铁人民币1万元。经被告人尔日呷铁关照,曲比某乙顺利从美姑县拖木乡调到美姑县井叶特西乡中心校工作。该项事实,有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被告人尔日呷铁及其辩护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曲比某甲的证言,证实因大家系亲戚,想请尔日呷铁吃饭没有机会,就干脆给尔日呷铁1万元,让他自己去买酒喝。后来找他给我孩子调动了一下工作。2、被告人尔日呷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3年春节前,曲比某甲来到我办公室找我,并从上衣包内摸出1万元给我,说是给我买瓶酒喝。过了两个多月的一天,我在街上遇见了曲比某甲,他就给我说要求我把他的儿子调到县城周围内的几所学校。我作为教育局局长,他找我为他的儿子要求调动到县城周围的学校,所以他送我1万元表示感谢。3、美姑县教育局美教发(2013)44号文件复印件,证实曲比某甲的儿子曲比某乙从美姑县拖木乡调到美姑县井叶特西乡中心校工作。上述事实,还有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被告人尔日呷铁及其辩护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尔日呷铁的户籍证明、美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美人发(2010)02号、美人发(2012)02号文件等证实,被告人尔日呷铁系国家公务员和基本身份情况。2010年3月9日,经美姑县人大常委会任命被告人尔日呷铁为美姑县林业局局长。2012年6月27日,经美姑县人大常委会任命被告人尔日呷铁为美姑县教育局局长。2.中共凉山州纪委凉纪函(2014)102号文件移送违法线索的函,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证实凉山州纪委于2014年6月5日决定对尔日呷铁立案调查,2014年7月19日将尔日呷铁涉嫌违法犯罪等问题移送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办理,凉山州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19日将该案指定布拖县人民检察管辖。3.中共凉山州纪委凉纪函(2014)116号、(2015)15号文件关于美姑县教育局长尔日呷铁在组织调查期间表现情况的函及关于征求尔日呷铁是否存在立功检举的复函,证实尔日呷铁在凉山州纪委调查期间:一是如实交待组织已掌握的擅自出卖美姑县公益林的问题。二是本人认错态度端正,积极配合组织,主动交待自己多次收受他人现金的违纪违法事实。三是尔日呷铁至移送检察院之日止未上缴任何违纪违规款项。4、布拖县人民检察院缴款票据复印件,证实2014年12月16日和2014年12月22日尔日呷铁向布拖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80万元。5.布拖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及回执、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书、布拖县公安局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讯问尔日呷铁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六张。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其来源、形式合法,具有合法性;证据之间、证据与待证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证据所反映的本案案件事实内容具有客观真实性,能够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足以认定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第一项“被告人尔日呷铁收受潘某某回扣3.5万元”的事实,虽然尔日呷铁的供述与潘某某的证言均证实了潘某某送给了被告人尔日呷铁人民币3.5万元,但从现有证据无法印证该款确系西昌市新开发有限公司给的回扣,也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公诉机关也无相关证据证明该款就是回扣。因此,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该项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尔日呷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美姑县林业局、教育局局长期间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金钱9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尔日呷铁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收受立左某某的30万元系借款和收受阿候某某10万元钱已归还阿候某某,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解意见。经查证,被告人尔日呷铁对该二项指控无论在纪委调查期间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连续稳定,且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举出其他证据佐证该款系借款。故对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人尔日呷铁及辩护人提出在任美姑县教育局局长期间收受产某某、张某某、布尔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曲比某甲送的钱,被告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送礼人谋取利益的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不同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项,就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予以认定。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只是受贿的情节问题,不影响受贿的认定。经查,被告人尔日呷铁明知上述行贿人均有求于他,行贿人送钱的真实目的是利用尔日呷铁的职权,为取得他的关照、支持,并非正常的人情往来,对此辩护观点不予采信。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应以自首论的辩护意见,经查明,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中共凉山州纪委文件凉纪函(2014)116号、(2015)15号函的证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第一项的情形即:“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故被告人尔日呷铁的行为符合这一情形,应认定被告人尔日呷铁系自首。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有立功行为,经查,被告人的辩护人当庭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具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事实,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立功表现,本院不予确认。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被告人尔日呷铁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缴大部份违法所得,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尔日呷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7月18日止)。二、被告人尔日呷铁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万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 晓 宇审判员 苏嘎尔日审判员 汪 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 瑛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的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第一项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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