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三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项福生与袁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福生,袁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529号原告项福生,男。被告袁金凤,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项福生与被告袁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一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