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一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施晚霞诉柏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晚霞,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0205号原告:施晚霞,女。被告:柏林,男。原告施晚霞诉被告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晚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柏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施晚霞诉称:2013年7月1日,柏林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其借款10万元。之后,其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柏林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柏林未出庭未举证亦未提交书面辩称意见。施晚霞围绕自己的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借条1份,证明柏林于2013年7月1日向施晚霞借款10万元的事实。2、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各1份,证明柏林的财产情况。本院认证如下:施晚霞所举证据1,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所举证据2,柏林的财产情况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日,柏林因急需资金周转,向施晚霞借款10万元,并当场出具借条1份,内容为:“今借施晚霞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柏林,2013年7月1日。”之后,施晚霞多次催讨未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归还期限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故施晚霞依据柏林出具的借条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施晚霞虽诉称其当初和柏林口头约定了借款利率为月息3分,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对施晚霞的此部分诉称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为促进社会诚信,考虑到施晚霞确有利息损失,对施晚霞起诉后的利息应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柏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施晚霞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施晚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00元,合计2600元,由被告柏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玲玲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人民陪审员 章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