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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腾某某、胡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腾某某,胡某某,陈某某,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民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162号原告:姜某某。被告:腾某某。被告:胡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民生村村民委员会,驻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民生村。法定代表人:腾文善,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腾某某、胡某某、陈某某、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民生村村民委员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薄一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