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腾某某、胡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腾某某,胡某某,陈某某,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民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162号原告:姜某某。被告:腾某某。被告:胡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民生村村民委员会,驻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民生村。法定代表人:腾文善,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腾某某、胡某某、陈某某、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民生村村民委员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薄一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