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千商初字第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昆山市星时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昆山晓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星时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昆山晓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千商初字第0125号原告昆山市星时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石浦丰收村,组织机构代码704058817。法定代表人杜白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柳青,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嘉敏,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昆山晓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玉荣广场27号,组织机构代码585555280。原告昆山市星时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晓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昆山市星时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星时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6元,减半收取1228元,财产保全费1080元,以上共计2308元,由原告昆山市星时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加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潘成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