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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什邡市锦程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富可斯润滑油有限公司、德阳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阳登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登武、黄安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市锦程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德阳市富可斯润滑油有限公司,德阳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阳登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登武,黄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244-1号申请执行人:什邡市锦程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方亭蓥峰北路。法定代表人:陈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德阳市富可斯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陈登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德阳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天山南路三段。法定代表人:陈登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德阳登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天山南路三段。法定代表人:陈登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登武,男,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春兰巷。被执行人:黄安斌,男,汉族,住什邡市元石镇。什邡市锦程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德阳市富可斯润滑油有限公司、德阳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阳登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登武、黄安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4)什邡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什邡市锦程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受理立案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已依法将案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什邡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曾令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