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与王振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王振江,曹鹅,宋运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339号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负责人:秦广民,系该支行行长。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奢岭大街798号。被告王振江,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曹鹅,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宋运才,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诉被告王振江、曹鹅、宋运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00元,减半收取,即36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海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