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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6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508号原告李×,女,1985年3月24日出生。被告马×,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金英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