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6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508号原告李×,女,1985年3月24日出生。被告马×,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金英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