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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甄英杰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中市分公司平遥营销服务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英杰,张俊,平遥县鹏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平遥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347号原告甄英杰,河北省定州市人。被告张俊,住山西省平遥县。被告平遥县鹏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平遥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甄英杰诉被告张俊、平遥县鹏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平遥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甄英杰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甄英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英杰撤回起诉。诉讼费2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甄英杰负担。审判员  王安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冯金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