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埃肯维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与北京德成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025号原告:埃肯维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东路456号光谷国际大厦a座2412室。法定代表人:张见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文昊,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德成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18号枫竹苑北路名流未来大厦717室。法定代表人:王鸿。原告埃肯维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德成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林、人民陪审员金太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埃肯维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埃肯维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26元,减半收取4613元,由原告埃肯维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骏审 判 员 彭 林人民陪审员 金太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万 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