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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斌与被告王永春、周秀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王永春,周秀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15号原告张斌,男,汉族,1967年1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新丽,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春,男,汉族,1966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周秀莲(王永春之妻),女,汉族,1971年1月20日出生。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钱诗情,新疆西部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与被告王永春、周秀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斌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斌撤回起诉。审判长 张 敏审判员 向洪武审判员 杜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桂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