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兴国、刘传玲、徐加庆、闫玉霞、孙延军、秦立菊、毕思良、苗瑞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兴国、刘传玲、徐加庆、闫玉霞、孙延军、秦立菊、毕思良、苗瑞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赵兴国、刘传玲、徐加庆、闫玉霞、孙延军、秦立菊、毕思良、苗瑞云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城商初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加庆的银行存款40300.72元。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洪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加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