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李云平、刘春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云平,刘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寻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李云平,女,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寻乌县。被申请人刘春福,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业农,住江西省寻乌县。2015年4月22日,申请人李云平以被申请人刘春福欠其借款80万元未还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寻乌县X房(房产证号:××)中80万元的价值份额进行查封,申请人李云平已向本院提供案外人曾令森、黄德娥共同所有的寻乌县X房(房产证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云平提交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申请人刘春福的寻房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书已经被寻乌县房地产管理局注销,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刘春福拥有寻乌县X房的所有权,申请人李云平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云平的诉前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费人民币452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审判员 罗瑞飘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洁